知识产权考试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考试题及答案
著作权案例:甲出版社发行了一张MP3音乐光盘《同一首歌MP3——100首》,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70位会员的54首音乐作品,但是却没有向这些作者支付使用费。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原告是否能就MP3音乐光盘主张著作权侵权?被告“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主张能否对抗著作权侵权?作品与载体有何关系?
答: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作品与载体的关系,即是作品本身的财产权利(即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财产权的区分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著作权的无形性。也就是说,作品可以不依赖有形介质而存在:在不改变其性质的情况下,作品可以从一个载体上被分离出来并依附在另外一个载体上。故作品具有独立性,本身就是交易目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视、无线电、网络技术的发明,不断为作品带来新型的再现形式。作品的再现形式不影响作者著作权的享有,不能以载体的变化来抗辩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MP3是新型物质载体,但被告以载体的变化作为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作品案例1:5岁的顽童甲用极为初始、朴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房间内,后乙将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则认为,甲仅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作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偶然巧合,并不能保护创作的连续性,因此该水彩画不构成作品。
答:
5岁顽童甲的水彩画构成作品。该水彩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就其独创性而言,是其独立创作,并未抄袭他人,且反映了顽童作画时的思想感情,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认定构成作品。虽然甲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年龄很小,画风较为简单、幼稚,但是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质量一定很高或很有水平,只要是独立创作即可。
作品案例2: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匪夷所思。
答:
张大千的临摹画不构成作品。精确临摹的成果无法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等方式表现的,精确临摹是对原作品线条、色彩的复制,追求的是与原作一模一样,从而以假乱真,这样的创作没有独创性。虽然这样的复制需要高程度的技巧和判断。
作品案例3:一名政治家到某大学去做演讲,记者甲用速记准确记录了该政治家的所有演讲内容,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许可将该演讲稿刊登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乙侵犯了自己就该演讲稿所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答:
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不构成作品。因为其是对演讲者内容的完全或者几乎相同的复制,其结果并没有产生与原演讲者内容有可以客观识别的、非细微的差别,因此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作品。
作品案例4:甲将朱自清的知名散文《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在一本英语杂志上,乙未经许可将该英文版《背影》刊登在自己的英语文摘报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英文版《背影》的著作权,乙则称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的作品,本身不构成作品。
答:
英文版《背影》构成作品。英文版《背影》是在中文版《背影》的基础上创作的,并非中文版《背影》一对一翻译的结果。作者在英文译文的单词选择、组词以及文章语句排列上,翻译者无不以自己英文水平为基础,投入了大量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带给作者是与原作不同的艺术感受,完全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作品案例5:后甲又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丙未经许可出版,甲认为丙侵犯了盲文版《背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答:
盲文版《背影》不构成作品。从中文到盲文,两个语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这儿的景色很美”转换成盲文,只对应一种盲文结果。因此,两种语言的转换之间是不包含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
汇编作品案例:A电话公司出版了包含其服务所覆盖区域的电话号码簿。以字母顺序列有电话用户的姓名、所有城市名称及电话号码。后B公司欲出版全国电话号码簿,其他公司均愿合作,只有A公司不同意合作。B公司无奈之下聘请工作人员剔除自己不需要的电话号码后,对余下4935个号码进行核实,并增加了用户所在街道信息。但是B公司的电话号码簿中仍有1309个电话与A电话簿中的一致,其中还有4个是A公司为试探抄袭有意设置的虚构号码。故A公司诉B公司侵犯其电话簿的著作权。
问:B公司有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答:
A电话公司的号码不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作品要求是对已存事实、资料或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作者对这些资料进行了选择、调整或组织;作者特点的选择、调整或组织工作使得作品产生原创性。A电话公司的白页上的电话号码的挑选、调整和编排不能满足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因为,就其内容挑选,只是每位申请人的最基本信息,不存在创新性;就其编排方面,只是按字母顺序排列了用户,该排列方式是一种古老的方法,也不具有任何创新性。所以B公司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商标侵权案例:
某工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堆放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上均标有与苹果图形相近似的图形标志。经查证,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而该公司使用的标志与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极为近似,且未经过注册人的许可。
问:本案中的苹果图形属于哪一类型商标,该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答:
商标是一种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标志,按其外在特征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等。本案中的苹果图案即属于图形商标。本案中,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有限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且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苹果公司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即MP3播放器上使用与苹果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立体商标案例:
甲饮料公司称,其申请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商标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该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同时,他们还认为,“芬特”瓶型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充分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芬特”饮料瓶的设计比较简单,整体缺乏显著性和独创性,不符合我国商标法中相关规定。另外,根据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别国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在中国必然获准注册的理由,决定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
问:如何判定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答:
具有显著性是商标发挥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必然要求,否则就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甲饮料公司欲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体可以看成是一种三维标志,应当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立体商标。《商标法》第12条为防止不适当注册,对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又进行了一些限制。
这些限制规定为: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本案中,甲公司欲以“芬特”饮料瓶体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但该瓶体在形状或外观上缺乏辨识度,在实际上无法使一般消费者将“芬特”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分开来。且该瓶体与其他饮料瓶体相比,在设计上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是妥当的。
注册商标案例:
某果汁厂虽然刚刚起步,但产品已经在当地颇受欢迎,有人建议早日将果汁商标注册,厂长认为等企业发展壮大了也不迟。几年后,企业越做越大,厂长决定办理商标注册,但发现,该厂使用的商标早已被某食品公司注册为果汁饮品商标。商标被抢注,使果汁厂不得不更改商标,这一行为造成很多包装及宣传成本的损失,突然改换商标,客户不认同,销量锐减。
问:未注册商标是否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答:
我国《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从该条文义来看,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方产生商标专用权。但在本条所体现的原则之外,我国基于多种考虑尚通过《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多个例外规定。因此,全面地看,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商标即使未注册仍能够得到一定的保护。但保护强度不高,保护手段与保护注册商标的也不同。
问:若该商标注册人明知果汁厂已经使用该商标,果汁厂是否可请求撤销该商标?
答:
未注册商标能否阻止他人抢先注册的考量要素,是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本案中的果汁厂所使用的商标由于使用时间较短、广告宣传不够,尚未形成一定影响,难以构成驰名商标。所以,即使他人明知果汁厂使用在先,由于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仍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地域性案例1:
2005年8月24日,深圳海关根据美国A公司的申请,扣留了B公司报关出口的NOVA商标的男士衬衫。A公司认为,NOVA是该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B公司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问:本案如何解决?
答:
被告B公司虽然在西班牙注册了NOVA商标,但是并未在中国注册相应商标。因此,该商标在中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受到保护。而A公司先于B公司在中国注册了NOVA商标,因此受到中国法律保护。B公司在中国生产印有NOVA商标的服装属侵权行为。由于B公司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显著性案例1:
A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材料,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A公司随后向商标局提出“超导”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以为万无一失,便随即花费大量成本,完成了商品包装及宣传材料的设计工作。
不料之后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用于本商品上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不具有显著性”。
问:本案中商标局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
“超导”一词的本意是指某物质能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本案中,商标注册申请人所生产的商品正是具备该特性的特殊材料。一方面,由于该词反映了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其他同类商品免不了也需要以“超导”自称,若允许其注册,那么其竞争者就再也不能称自己的产品具有“超导”特性了,显然这是与公共利益相悖的;
另一方面,“超导”一词难以使相关公众将产品与特定经营者联系起来,消费者看到“超导”商标,只知道这是具备“超导”特性的材料,但绝不会想到该产品是由A公司生产。综上所述,“超导”一词不能在这种产品上作为商标注册。
专利法案例分析1:
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答:
(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2)我国专利法规定(69):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先用权)
(3)本案中,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经开始生产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并不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显著性案例2:
广西某公司在3类牙膏、洗发液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田七”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委员会认为,“田七”作为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对应的联系,能够起到区别作用,获准注册。但其他商品(非牙膏)驳回其部分申请。
问:为何商标评审委员会允许该公司在牙膏类商品上注册表示商品原料特征的“田七”商标?
答:
田七原为中草药名称,使用在牙膏上也仅可表示该商品的原料中含有田七成分。按我国《商标法》第11条禁止注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其他特点的标记”,应当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田七”采用一定独创性的书法字体,从而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又提交了有关使用、宣传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各国均认为,经过经营者的使用行为,可以使该商标除了原有的含义之外,在消费者心中出现“第二含义”。该“第二含义”的存在,被认为能够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即该标记能够起到商标应有的功能。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其初步审定。但是,权利人的权利也要受到一定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将之作为表示商品质量的说明性文字加以正当使用。
著作权案例分析:
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
问:
1、该画的著作权是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
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济权利)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需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如果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权(经济权利)未转让?
答:
1、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画家。
这是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时,只是将其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如果原件不慎毁坏,画家仍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这是因为,该美术作品原件的灭失,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法定的,著作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
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画院,不一定应将美术作品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 不将美术作品原件移交给画院,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这是因为,著作权的转移,不意味着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同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于其著作权的转移一样。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专有性案例:
2006年10月7日,甲报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警察》画册中,复制了林某的摄影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杂志的封面用图,并在照片画面中显著位置配写了“一个缉毒警察的***之路”、“更年期危机”、“娱乐圈秘史”等文字标题。之后又将该作品用于其杂志征订的广告宣传品上广为散发。
问:请结合知识产权专有性特点,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
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林某作为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为排他性利用的专有权利。
具体而言,著作权人有权控制他人对作品的利用,禁止未经许可对作品的复制、表演、广播、翻译等行为。由于作品被视为权利人人格的延伸,著作权尚具有人身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即使经过权利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仍应当尊重权利人的署名权,并且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首先,甲报社未经林某许可,在其编辑出版的刊物封面及广告页上使用该作品,侵犯了林某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出版权;其次,甲报社在作品画面中配印了与作品主题相反的文字,歪曲了林某的作品内容,侵犯了林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后,甲报社未在摄影作品上标明作者姓名,其行为侵犯了林某对作品的署名权。因此,甲报社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地域性案例2:
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1件日本专利(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
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中国申请该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
需要。
这是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因而受到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要在日本销售,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
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依照这件专利生产的产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
答:
该件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
这是因为,专利权的失效,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了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依据其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不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时间性案例1:
1990年11月5日,李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旗帜吹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8月21日,国家专利机关授予李某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5月,A公司应某市政府委托,完成该市国庆会场国旗旗杆安装任务,也用了旗帜吹飘装置。李某认为A公司侵权,遂起诉。
问:利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解释此案例。
答:
知识产品理应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但其创造者往往为了追求个人私利,隐秘其创新成果,只供其个人使用,这便不利于社会整体进步。而知识产权创设的初衷在于使国家与知识产品的所有人签订契约,国家以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一定期限的垄断利益为代价,换取其向公众公开知识产品。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其申请日起计算。”即李某只有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起十年内享有专利权。本案中李某的申请时间为1990年11月5日,其权利保护期应当至2000年11月6日届至。而A公司使用该装置的时间2003年5月,此时李某的专利保护期早已届满,该实用新型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因此A公司未侵权。
可复制性案例:
2001年9月,A市某市民郭某向市政府书面呈文提出,在中山公园打造全国第一尊孙中山与宋庆龄的双人铜像。其后,郭某以笔名“郭宝忠”将其雕塑广场创意的文字作品和双人雕塑模型在省版权局办理了版权登记。2009年2月,郭某从媒体获悉“孙中山宋庆龄铜像10月前进驻中山公园”,设计方案由A市园林雕塑院实施。郭某就把A市政府、园林雕塑院告上法庭。
问:本案中郭某的构思为何不能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答:
著作权的客体,或者说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表达形式。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对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以免钳制思想,阻碍社会进步。
本案中原告郭某称,被告照搬了其创意,所谓创意,即创作的意图,是指文艺创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属于思想观念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即使被告真的照搬了其创意,也不构成侵权。
时间性案例2: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德国的《版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请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某德国作者已去世60年,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国翻译出版该作品,是否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我国出版发行?
答:
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不再受到版权保护。因此,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2、如果我国出版社将该翻译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是否构成侵权?
答:
如果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已构成侵权。
这是因为,德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作者去世60年,作品的保护期尚未超过,所以,我国出版社若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
3、某中国作者已去世60年,一德国版社拟在德国翻译出版其作品,是否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德国出版发行?
答:
在此种情况下,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中国作者的作品。
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多于其来源国的版权保护期。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该作者已去世60年,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在德国也不再受版权保护。所以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该中国作者的作品。
专利法案例分析2:
考核点: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2006年10月18日,张某完成了一项自行车锁具的小发明,10月30日,以“一种自行车锁”为主题向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7年2月4日,李某也以“一种自行车锁”为主题向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7年5月3日张某对原来的设计进行了改进,再次以“一种自行车锁”为主题向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查,张某改进后的技术方案与李某的方案基本相同。
问:中国专利局应该将该项专利权授予谁?
答:
1.专利权应授予张某。
2.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本案中,张某就xx主题提出申请的申请日是xx日,在其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时,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前一申请的申请日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即xx日。而李某的申请日为xx,所以张某的申请为在先申请。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所以专利权应授予张某。
专利的地域性特点案例分析:
某甲(中国)公司2000年就一项产品发明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4年获得发明专利权。因为产品主要内销,所以没有向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2005年,该厂离职人员赵某移民A国,随即在当地注册成立乙公司并开始生产、销售甲公司的专利产品。2006年,赵某回国时,甲公司在当地法院起诉赵某及乙公司侵犯专利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赵某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答:
1. 赵某和乙公司并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2. 根据《巴黎公约》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特点。即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3. 本案中,甲公司只在中国申请了专利权,其独占实施权--即自己实施同时禁止别人实施的权利--仅在中国范围内受到保护。赵某虽原为甲公司员工,但其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均发生在A国,而甲公司在A国并没有申请专利,因而在A国没有专利权。所以赵某和乙公司的行为并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专利)的基本性质: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法
商标:是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法律实体或自然人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的可识别的标记。
商标权:又称商标所有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集体商标:由不同的企业依共同利益自愿组成的、具有法律实体资格的工商业团体或行业性组织共同申请注册、各自使用的商标,称为集体商标。
按商标构成分类:1、文字商标:以各种语言文字、拼音字母、数字组成的商标,称为文字商标;2、图形商标:由平面或立体图形构成的商标。3、记号商标:由简明、抽象的记号或符号组成的商标。4、组合商标:以文字、图形、记号组合而成的商标。5、立体商标:以占据一定空间的立体实物,如产品造型、产品的实体包装物等组成的商标。6、全息商标:采用激光全息技术制成的商标。7、音响商标:以特殊的音响效果作为商标注册。8、气味商标:以特殊的气味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总和。
商号:或称字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号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企业或商店的名称,即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所使用的名称;二是指使用该商号的企业或商店本身。狭义的商号是指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用以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商标侵权:狭义的商标侵权是指在商标权有效地域和有效期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广义的商标侵权,还包括假冒商标的行为。
商标法
商标的注册审查: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的条件可以分为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两种。一、对形式条件的审查。1、申请人的资格符合规定。2、申请文件完备、齐全、符合规定。3、符合商标申请原则。(一个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商标注册的分类申请原则)。4、申请手续完备、申请费用交齐。二、对实质条件的审查。1、合法性审查。(符合法定的商标构成要素;不得含有法定禁用标记)2、显著性(识别性)审查。3、在先性(新颖性)审查(符合申请在先原则;符合优先权原则;不得与在先的商标权冲突;不得与已失效不到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4、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5、非功能性审查。
商标权的内容:1、专有使用权;2、禁用权;3、续展权-商标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在商标注册有效保护期满时,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延长商标的有效保护期。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有效保护期满前提出续展申请,也可以在有效期满后的宽限期一般为6个月内提出申请,但需要交纳延迟费。4、转让权;5、许可使用;6、争议权-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7、变更权;8、标记权;9、注销权;10、起诉权;11、质押权;12、禁止侵权商品进出口权。
商标权的限制: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2、在先使用的服务商标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使用。3、对注册商标的时间限制。4、对注册商标的地域限制。5、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善意使用)。
与商标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1、违法注册商标。2、违法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3、违法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与生效;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的无效;商标许可与定牌加工)。4、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粗制滥造的,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5、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6、其他涉及犯罪的违法行为(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违法办法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版权法
版权法填空题
1、世界知识产权日是(4月26日)。
2、知识产权又被称为智慧财产权,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三大部分。
3、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4、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威尼斯共和国)。
5、到(2006年),我国专利申请已突破300万件大关。
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7、作者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版权的经济权利:是指版权人依法利用其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1、复制权;2、出版权;3、发行权;4、演绎权;4、传播权;6、追续权;7、质押权。
版权的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版权与工业产权的比较:一、共性1、同是知识产权。2、同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3、同样在经济领域得到广泛应用。4、两者之间存在重叠、交叉、制约关系。二、区别1、工业产权强调工业再现性,版权强调可复制性。2、工业产权保护条件较严格,版权保护条件较宽松。3、工业产权保护的力度一般比版权保护力度要大。4、版权注重精神权利保护,工业产权涉及精神权利较少。5、版权强调艺术性、美感,工业产权基本不强调美感。6、版权一般为自动生成,无需登记;工业产权大多需要履行法定程序方可产生。7、版权保护期较长,工业产权保护期一般较短。
作品:就是作者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绘画、雕塑、音乐、图像等人们可以感知或通过机器感知的形式,表达思想、意愿、情感的文学、艺术、科学的智力劳动成果。作为版权保护的作品首先必须具有独创性,其次必须有表达性,还必须有可复制性。
合理使用:版权意义的合理使用,是指法律所允许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
版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在《著作权法》第4条第5条中规定了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除此以外,下列作品也不受版权保护:1、已过版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2、作者所属国系《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之外的非成员国,也不是WTO的成员,而且该作者在上述成员中没有惯常住所,该作品首次出版国不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也不是WTO的成员,与中国也没有保护版权的双边协定,则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法定许可:版权意义上的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我国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1、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3、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定许可。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著作权法》第46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版权和邻接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损害赔偿、民事制裁、赔礼道歉。
版权和邻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1、协商或调解。2、仲裁。3、行政处理。4、司法诉讼。
版权法
版权的归属:我国对版权的原始归属规定如下:
1、版权原始归属的基本原则。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单位作品的归属。(作品是由单位主持完成;作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作品由单位承担责任。)3、职务作品的归属。职务作品的归属为两种:①一种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②另一种是除上述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4、委托作品的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5、合作作品的归属。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6、汇编作品的归属。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7、演绎作品的归属。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8、影视作品的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版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9、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归属。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专利法
专利权:是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专利一词包含三种含义:1、 专利权 2、 发明创造 3、 专利文献
专利权的特征:1、无形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5、可复制性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只要是技术方案即可。
发明专利分为两大类:产品发明专利、方法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应符合的条件:1、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2、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是产品的形状或产品的图案3、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应该是固定的4、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应该是一个整体5、外观设计必须具有人的视觉直接可见性6、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要求保护7、外观设计应能用于产业上形成批量生产8、产品通电以后才能显示的图像,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要求保护
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对发明本身的要求):1、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不得妨害公共利益2、 符合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3、 发明具有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是,用于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器械、仪器、用具等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新颖性:既不是现有技术,也没有抵触申请。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抵触申请:是指在一项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专利申请。
专利法
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新颖性的判断标准:1、时间标准:专利申请日。2、地域标准:我国现在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3、公开标准: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其他方式公开。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的判断标准:1、解决了人们长期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技术难题2、克服了技术偏见3、系“首创性”或“开拓性”的技术方案4、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效果的发明创造:组合发明、选择发明、用途发明、要素变更发明。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的判断标准:1、再现性2、可实施性3、有益性4、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不可能实现,不具备实用性。
专利性审查顺序: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
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对申请过程的要求): 1、书面申请原则2、单一性原则3、先申请原则4、优先权原则5、充分公开原则6、说明书必须支持权利要求书7、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范围
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优先权原则:国际优先权(外国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提交申请文件的方式:面交、邮寄、通过专利代办处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日的确定: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寄出的邮戳日、优先权日
专利法
专利保护期(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
专利权人的权利: 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标记权、转让权、许可权、质押权、起诉权。
实施专利的内容: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
专利权的分类:禁止权(禁止他人实施)、实施权(自己实施专利)、许可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他权利
专利权的权利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其他人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就可以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署名权、获奖权、获酬权
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中国: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直接归雇主所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权利归属问题:如果有协议,根据协议办理;如果没有协议或约定不明确,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对专利权的限制:1、 一般限制2、 强制许可3、 计划许可4、 地域限制5、 时间限制6、 权利用尽
专利权人的义务: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义务、积极实施其专利的义务、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专利侵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假冒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诉讼时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诉讼管辖(河北省):1、级别管辖。所有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均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案件由石家庄中院管辖。2、地域管辖。被告人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
专利侵权诉讼赔偿数额:实际损失;法定赔偿额区间(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标:是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法律实体或自然人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的可识别的标记。
商标权:又称商标所有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集体商标:由不同的企业依共同利益自愿组成的、具有法律实体资格的工商业团体或行业性组织共同申请注册、各自使用的商标,称为集体商标。
*按商标构成分类:1、文字商标:以各种语言文字、拼音字母、数字组成的商标,称为文字商标;2、图形商标:由平面或立体图形构成的商标。3、记号商标:由简明、抽象的记号或符号组成的商标。4、组合商标:以文字、图形、记号组合而成的商标。5、立体商标:以占据一定空间的立体实物,如产品造型、产品的实体包装物等组成的商标。6、全息商标:采用激光全息技术制成的商标。7、音响商标:以特殊的音响效果作为商标注册。8、气味商标:以特殊的气味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总和。
商号:或称字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号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企业或商店的名称,即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所使用的名称;二是指使用该商号的企业或商店本身。狭义的商号是指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用以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与商标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1、违法注册商标。2、违法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3、违法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与生效、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的无效、商标许可与定牌加工)。4、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粗制滥造的,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5、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6、其他涉及犯罪的违法行为(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违法办法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商标权的内容:1、专有使用权;2、禁用权;3、续展权;商标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在商标注册有效保护期满时,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延长商标的有效保护期。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有效保护期满前提出续展申请,也可以在有效期满后的宽限期一般为6个月内提出申请,但需要交纳延迟费。4、转让权;5、许可使用;6、争议权;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7、变更权;8、标记权;9、注销权;10、起诉权;11、质押权;12、禁止侵权商品进出口权。
*商标的注册审查: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的条件可以分为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两种。一、对形式条件的审查。1、申请人的资格符合规定。轼、申请文件完备、齐全、符合规定。3、符合商标申请原则。(一个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商标注册的分类申请原则)。4、申请手续完备、申请费用交齐。二、对实质条件的审查。1、合法性审查。(符合法定的商标构成要素、不得含有法定禁用标记、)2、显著性审查。3、在行性审查(符合申请在先原则、符合优先权原则、不得与在先的商标权冲突、不得与已失效不到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4、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5、非功能性审查。
商标权的内容:1、专有使用权2、禁用权3、续展权4、转让权5、许可使用权6、争议权7、变更权8、标记权。9、注销权。10、起诉权。11、质押权。12、禁止侵权商品进出口权。
商标权的限制: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2、在先使用的服务商标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使用。3、对注册商标的时间限制。4、对注册商标的地域限制。5、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善意使用)
商标侵权:狭义的商标侵权是指在商标权有效地域和有效期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广义的商标侵权,还包括假冒商标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法:是高速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版权的经济权利:是指版权人依法利用其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版权的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版权和邻接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损害赔偿、民事制裁、赔礼道歉。
版权和邻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1、协商或调解。2、仲裁。3、行政处理。4、司法诉讼。
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著作权法》第46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版权与工业产权的比较:一、共性,1、同是知识产权。2、同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3、同样在经济领域得到广泛应用。4、两者之间存在重叠、交叉、制约关系。二、区别,1、工业产权强调工业再现性,版权强调可复制性。2、工业产权保护条件较严格,版权保护条件较宽松。3、工业产权保护的力度一般比版权保护力度要大。4、版权注重精神权利保护,工业产权涉及精神权利较少。5、版权强调艺术性、美感,工业产权基本不强调美感。6、版权一般为自动生成,无需登记;工业产权大多需要履行法定程序方可产生。7、版权保护期较长,工业产权保护期一般较短。
作品:就是作者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绘画、雕塑、音乐、图像等人们可以感知或通过机器感知的形式,表达思想、意愿、情感的文学、艺术、科学的智力劳动成果。作为版权保护的作品首先必须具有独创性,其次必须有表达性,还必须有可复制性。
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在《著作权法》第4条第5条中规定了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除此以外,下列作品也不受版权保护:1、已过版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2、作者所属国系《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之外的非成员国,也不是WTO的成员,而且该作者在上述成员中没有惯常住所,该作品首次出版国不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也不是WTO的成员,与中国也没有保护版权的双边协定,则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合理作用:版权意义的合理使用,是指法律所允许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
法定许可:版权意义上的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我国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1、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3、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定许可。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版权的归属:我国对版权的原始归属规定如下:1、版权原始归属的基本原则。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单位作品的归属。(作品是由单位主持完成;作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作品由单位承担责任。)3、职务作品的归属。职务作品的归属为两种:一种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另一种是除上述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4、委托作品的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5、合作作品的归属。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6、汇编作品的归属。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7、演绎作品的归属。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8、影视作品的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版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9、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归属。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1、世界知识产权日是每年的(4月26日)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英文简称是(WIPO)
3、下面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房屋所有权 )
4、狭义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
5、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6 、下列哪个国家率先提出“知识产权战略立国”?(日本)
7、以下诸选项中不属于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确定的知识产权范围的是(无形财产权)
8、《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
9、下列我国已经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0、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11、著作权领域作品的可复制性,意思是(作品能够被人们感知并再现出来)
12、下列哪一项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发表权)
13、著作权产生的时间是(作品创作完成之日)
14、小明7岁,有绘画天赋。其画作十分受人喜爱,并屡次获奖。则小明对其画作(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需要作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15、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公民创作的散文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
16、1999年,公民甲创作了《知识产权法教程》,2001年1月5日,甲因病去世,那么,我国著作权法对该作品的署名权的保护期为(不受限制)。
17、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是(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
18、某咖啡馆在营业场所未经许可,也未支付费用就将作曲家张某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该咖啡馆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张某音乐作品著作权中的(表演权)。
19、甲为撰写学术论文而引用他人资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只能限于介绍、评论或为了说明某问题而引用作品)
20、甲网站与乙唱片公司签订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按约定支付报酬后,即开展了网上原版音乐下载业务。对甲网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还须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1、书法家李某的书法在拍卖会上以高价卖给孙某,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孙某享有该书法作品的(所有权和展览权)
22、我国著作权法中,与财产权保护期相同的人身权是(发表权)
23、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作者)享有。
24、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适用于以下所列哪一类作品(电视剧)
25、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时事新闻)
26、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27、某歌厅购买了若干正版卡拉OK光盘后,未经任何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其经营活动。对该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侵权行为)
28、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满城尽带黄金甲》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
29、甲为写论文在图书馆复印了两篇论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甲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30、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丙,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发表该小说署名可以为甲、乙和丙)
31、在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性质是(不影响著作权的取得)
32、甲买了一张正版软件,根据相关法律,他不能进行下列那个活动(借给同事复制、使用)。
33、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威尼斯共和国)。
34、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发明创造须经审查并授权后,才能获得保护)
35、专利权应向下列哪个机构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
36、甲拥有一项节能灯的发明专利,乙对其加以改进后获得重大技术进步,并申请获得一项新的发明专利
问:原告是否能就MP3音乐光盘主张著作权侵权?被告“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主张能否对抗著作权侵权?作品与载体有何关系?
答: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作品与载体的关系,即是作品本身的财产权利(即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财产权的区分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著作权的无形性。也就是说,作品可以不依赖有形介质而存在:在不改变其性质的情况下,作品可以从一个载体上被分离出来并依附在另外一个载体上。故作品具有独立性,本身就是交易目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视、无线电、网络技术的发明,不断为作品带来新型的再现形式。作品的再现形式不影响作者著作权的享有,不能以载体的变化来抗辩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MP3是新型物质载体,但被告以载体的变化作为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作品案例1:5岁的顽童甲用极为初始、朴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房间内,后乙将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则认为,甲仅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作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偶然巧合,并不能保护创作的连续性,因此该水彩画不构成作品。
答:
5岁顽童甲的水彩画构成作品。该水彩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就其独创性而言,是其独立创作,并未抄袭他人,且反映了顽童作画时的思想感情,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认定构成作品。虽然甲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年龄很小,画风较为简单、幼稚,但是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质量一定很高或很有水平,只要是独立创作即可。
作品案例2: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匪夷所思。
答:
张大千的临摹画不构成作品。精确临摹的成果无法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等方式表现的,精确临摹是对原作品线条、色彩的复制,追求的是与原作一模一样,从而以假乱真,这样的创作没有独创性。虽然这样的复制需要高程度的技巧和判断。
作品案例3:一名政治家到某大学去做演讲,记者甲用速记准确记录了该政治家的所有演讲内容,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许可将该演讲稿刊登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乙侵犯了自己就该演讲稿所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答:
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不构成作品。因为其是对演讲者内容的完全或者几乎相同的复制,其结果并没有产生与原演讲者内容有可以客观识别的、非细微的差别,因此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作品。
作品案例4:甲将朱自清的知名散文《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在一本英语杂志上,乙未经许可将该英文版《背影》刊登在自己的英语文摘报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英文版《背影》的著作权,乙则称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的作品,本身不构成作品。
答:
英文版《背影》构成作品。英文版《背影》是在中文版《背影》的基础上创作的,并非中文版《背影》一对一翻译的结果。作者在英文译文的单词选择、组词以及文章语句排列上,翻译者无不以自己英文水平为基础,投入了大量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带给作者是与原作不同的艺术感受,完全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作品案例5:后甲又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丙未经许可出版,甲认为丙侵犯了盲文版《背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答:
盲文版《背影》不构成作品。从中文到盲文,两个语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这儿的景色很美”转换成盲文,只对应一种盲文结果。因此,两种语言的转换之间是不包含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
汇编作品案例:A电话公司出版了包含其服务所覆盖区域的电话号码簿。以字母顺序列有电话用户的姓名、所有城市名称及电话号码。后B公司欲出版全国电话号码簿,其他公司均愿合作,只有A公司不同意合作。B公司无奈之下聘请工作人员剔除自己不需要的电话号码后,对余下4935个号码进行核实,并增加了用户所在街道信息。但是B公司的电话号码簿中仍有1309个电话与A电话簿中的一致,其中还有4个是A公司为试探抄袭有意设置的虚构号码。故A公司诉B公司侵犯其电话簿的著作权。
问:B公司有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答:
A电话公司的号码不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作品要求是对已存事实、资料或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作者对这些资料进行了选择、调整或组织;作者特点的选择、调整或组织工作使得作品产生原创性。A电话公司的白页上的电话号码的挑选、调整和编排不能满足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因为,就其内容挑选,只是每位申请人的最基本信息,不存在创新性;就其编排方面,只是按字母顺序排列了用户,该排列方式是一种古老的方法,也不具有任何创新性。所以B公司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商标侵权案例:
某工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堆放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上均标有与苹果图形相近似的图形标志。经查证,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而该公司使用的标志与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极为近似,且未经过注册人的许可。
问:本案中的苹果图形属于哪一类型商标,该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答:
商标是一种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标志,按其外在特征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等。本案中的苹果图案即属于图形商标。本案中,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有限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且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苹果公司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即MP3播放器上使用与苹果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立体商标案例:
甲饮料公司称,其申请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商标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该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同时,他们还认为,“芬特”瓶型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充分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芬特”饮料瓶的设计比较简单,整体缺乏显著性和独创性,不符合我国商标法中相关规定。另外,根据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别国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在中国必然获准注册的理由,决定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
问:如何判定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答:
具有显著性是商标发挥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必然要求,否则就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甲饮料公司欲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体可以看成是一种三维标志,应当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立体商标。《商标法》第12条为防止不适当注册,对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又进行了一些限制。
这些限制规定为: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本案中,甲公司欲以“芬特”饮料瓶体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但该瓶体在形状或外观上缺乏辨识度,在实际上无法使一般消费者将“芬特”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分开来。且该瓶体与其他饮料瓶体相比,在设计上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是妥当的。
注册商标案例:
某果汁厂虽然刚刚起步,但产品已经在当地颇受欢迎,有人建议早日将果汁商标注册,厂长认为等企业发展壮大了也不迟。几年后,企业越做越大,厂长决定办理商标注册,但发现,该厂使用的商标早已被某食品公司注册为果汁饮品商标。商标被抢注,使果汁厂不得不更改商标,这一行为造成很多包装及宣传成本的损失,突然改换商标,客户不认同,销量锐减。
问:未注册商标是否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答:
我国《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从该条文义来看,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方产生商标专用权。但在本条所体现的原则之外,我国基于多种考虑尚通过《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多个例外规定。因此,全面地看,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商标即使未注册仍能够得到一定的保护。但保护强度不高,保护手段与保护注册商标的也不同。
问:若该商标注册人明知果汁厂已经使用该商标,果汁厂是否可请求撤销该商标?
答:
未注册商标能否阻止他人抢先注册的考量要素,是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本案中的果汁厂所使用的商标由于使用时间较短、广告宣传不够,尚未形成一定影响,难以构成驰名商标。所以,即使他人明知果汁厂使用在先,由于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仍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地域性案例1:
2005年8月24日,深圳海关根据美国A公司的申请,扣留了B公司报关出口的NOVA商标的男士衬衫。A公司认为,NOVA是该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B公司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问:本案如何解决?
答:
被告B公司虽然在西班牙注册了NOVA商标,但是并未在中国注册相应商标。因此,该商标在中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受到保护。而A公司先于B公司在中国注册了NOVA商标,因此受到中国法律保护。B公司在中国生产印有NOVA商标的服装属侵权行为。由于B公司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显著性案例1:
A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材料,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A公司随后向商标局提出“超导”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以为万无一失,便随即花费大量成本,完成了商品包装及宣传材料的设计工作。
不料之后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用于本商品上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不具有显著性”。
问:本案中商标局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
“超导”一词的本意是指某物质能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本案中,商标注册申请人所生产的商品正是具备该特性的特殊材料。一方面,由于该词反映了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其他同类商品免不了也需要以“超导”自称,若允许其注册,那么其竞争者就再也不能称自己的产品具有“超导”特性了,显然这是与公共利益相悖的;
另一方面,“超导”一词难以使相关公众将产品与特定经营者联系起来,消费者看到“超导”商标,只知道这是具备“超导”特性的材料,但绝不会想到该产品是由A公司生产。综上所述,“超导”一词不能在这种产品上作为商标注册。
专利法案例分析1:
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答:
(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2)我国专利法规定(69):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先用权)
(3)本案中,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经开始生产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并不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显著性案例2:
广西某公司在3类牙膏、洗发液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田七”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委员会认为,“田七”作为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对应的联系,能够起到区别作用,获准注册。但其他商品(非牙膏)驳回其部分申请。
问:为何商标评审委员会允许该公司在牙膏类商品上注册表示商品原料特征的“田七”商标?
答:
田七原为中草药名称,使用在牙膏上也仅可表示该商品的原料中含有田七成分。按我国《商标法》第11条禁止注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其他特点的标记”,应当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田七”采用一定独创性的书法字体,从而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又提交了有关使用、宣传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各国均认为,经过经营者的使用行为,可以使该商标除了原有的含义之外,在消费者心中出现“第二含义”。该“第二含义”的存在,被认为能够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即该标记能够起到商标应有的功能。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其初步审定。但是,权利人的权利也要受到一定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将之作为表示商品质量的说明性文字加以正当使用。
著作权案例分析:
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
问:
1、该画的著作权是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
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济权利)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需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如果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权(经济权利)未转让?
答:
1、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画家。
这是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时,只是将其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如果原件不慎毁坏,画家仍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这是因为,该美术作品原件的灭失,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法定的,著作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
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画院,不一定应将美术作品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 不将美术作品原件移交给画院,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这是因为,著作权的转移,不意味着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同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于其著作权的转移一样。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专有性案例:
2006年10月7日,甲报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警察》画册中,复制了林某的摄影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杂志的封面用图,并在照片画面中显著位置配写了“一个缉毒警察的***之路”、“更年期危机”、“娱乐圈秘史”等文字标题。之后又将该作品用于其杂志征订的广告宣传品上广为散发。
问:请结合知识产权专有性特点,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
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林某作为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为排他性利用的专有权利。
具体而言,著作权人有权控制他人对作品的利用,禁止未经许可对作品的复制、表演、广播、翻译等行为。由于作品被视为权利人人格的延伸,著作权尚具有人身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即使经过权利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仍应当尊重权利人的署名权,并且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首先,甲报社未经林某许可,在其编辑出版的刊物封面及广告页上使用该作品,侵犯了林某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出版权;其次,甲报社在作品画面中配印了与作品主题相反的文字,歪曲了林某的作品内容,侵犯了林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后,甲报社未在摄影作品上标明作者姓名,其行为侵犯了林某对作品的署名权。因此,甲报社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地域性案例2:
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1件日本专利(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
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中国申请该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
需要。
这是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因而受到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要在日本销售,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
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依照这件专利生产的产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
答:
该件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
这是因为,专利权的失效,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了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依据其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不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时间性案例1:
1990年11月5日,李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旗帜吹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8月21日,国家专利机关授予李某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5月,A公司应某市政府委托,完成该市国庆会场国旗旗杆安装任务,也用了旗帜吹飘装置。李某认为A公司侵权,遂起诉。
问:利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解释此案例。
答:
知识产品理应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但其创造者往往为了追求个人私利,隐秘其创新成果,只供其个人使用,这便不利于社会整体进步。而知识产权创设的初衷在于使国家与知识产品的所有人签订契约,国家以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一定期限的垄断利益为代价,换取其向公众公开知识产品。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其申请日起计算。”即李某只有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起十年内享有专利权。本案中李某的申请时间为1990年11月5日,其权利保护期应当至2000年11月6日届至。而A公司使用该装置的时间2003年5月,此时李某的专利保护期早已届满,该实用新型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因此A公司未侵权。
可复制性案例:
2001年9月,A市某市民郭某向市政府书面呈文提出,在中山公园打造全国第一尊孙中山与宋庆龄的双人铜像。其后,郭某以笔名“郭宝忠”将其雕塑广场创意的文字作品和双人雕塑模型在省版权局办理了版权登记。2009年2月,郭某从媒体获悉“孙中山宋庆龄铜像10月前进驻中山公园”,设计方案由A市园林雕塑院实施。郭某就把A市政府、园林雕塑院告上法庭。
问:本案中郭某的构思为何不能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答:
著作权的客体,或者说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表达形式。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对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以免钳制思想,阻碍社会进步。
本案中原告郭某称,被告照搬了其创意,所谓创意,即创作的意图,是指文艺创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属于思想观念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即使被告真的照搬了其创意,也不构成侵权。
时间性案例2: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德国的《版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请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某德国作者已去世60年,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国翻译出版该作品,是否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我国出版发行?
答:
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不再受到版权保护。因此,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2、如果我国出版社将该翻译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是否构成侵权?
答:
如果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已构成侵权。
这是因为,德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作者去世60年,作品的保护期尚未超过,所以,我国出版社若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
3、某中国作者已去世60年,一德国版社拟在德国翻译出版其作品,是否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德国出版发行?
答:
在此种情况下,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中国作者的作品。
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多于其来源国的版权保护期。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该作者已去世60年,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在德国也不再受版权保护。所以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该中国作者的作品。
专利法案例分析2:
考核点: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2006年10月18日,张某完成了一项自行车锁具的小发明,10月30日,以“一种自行车锁”为主题向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7年2月4日,李某也以“一种自行车锁”为主题向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7年5月3日张某对原来的设计进行了改进,再次以“一种自行车锁”为主题向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查,张某改进后的技术方案与李某的方案基本相同。
问:中国专利局应该将该项专利权授予谁?
答:
1.专利权应授予张某。
2.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本案中,张某就xx主题提出申请的申请日是xx日,在其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时,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前一申请的申请日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即xx日。而李某的申请日为xx,所以张某的申请为在先申请。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所以专利权应授予张某。
专利的地域性特点案例分析:
某甲(中国)公司2000年就一项产品发明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4年获得发明专利权。因为产品主要内销,所以没有向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2005年,该厂离职人员赵某移民A国,随即在当地注册成立乙公司并开始生产、销售甲公司的专利产品。2006年,赵某回国时,甲公司在当地法院起诉赵某及乙公司侵犯专利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赵某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答:
1. 赵某和乙公司并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2. 根据《巴黎公约》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特点。即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3. 本案中,甲公司只在中国申请了专利权,其独占实施权--即自己实施同时禁止别人实施的权利--仅在中国范围内受到保护。赵某虽原为甲公司员工,但其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均发生在A国,而甲公司在A国并没有申请专利,因而在A国没有专利权。所以赵某和乙公司的行为并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专利)的基本性质: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法
商标:是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法律实体或自然人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的可识别的标记。
商标权:又称商标所有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集体商标:由不同的企业依共同利益自愿组成的、具有法律实体资格的工商业团体或行业性组织共同申请注册、各自使用的商标,称为集体商标。
按商标构成分类:1、文字商标:以各种语言文字、拼音字母、数字组成的商标,称为文字商标;2、图形商标:由平面或立体图形构成的商标。3、记号商标:由简明、抽象的记号或符号组成的商标。4、组合商标:以文字、图形、记号组合而成的商标。5、立体商标:以占据一定空间的立体实物,如产品造型、产品的实体包装物等组成的商标。6、全息商标:采用激光全息技术制成的商标。7、音响商标:以特殊的音响效果作为商标注册。8、气味商标:以特殊的气味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总和。
商号:或称字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号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企业或商店的名称,即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所使用的名称;二是指使用该商号的企业或商店本身。狭义的商号是指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用以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商标侵权:狭义的商标侵权是指在商标权有效地域和有效期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广义的商标侵权,还包括假冒商标的行为。
商标法
商标的注册审查: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的条件可以分为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两种。一、对形式条件的审查。1、申请人的资格符合规定。2、申请文件完备、齐全、符合规定。3、符合商标申请原则。(一个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商标注册的分类申请原则)。4、申请手续完备、申请费用交齐。二、对实质条件的审查。1、合法性审查。(符合法定的商标构成要素;不得含有法定禁用标记)2、显著性(识别性)审查。3、在先性(新颖性)审查(符合申请在先原则;符合优先权原则;不得与在先的商标权冲突;不得与已失效不到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4、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5、非功能性审查。
商标权的内容:1、专有使用权;2、禁用权;3、续展权-商标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在商标注册有效保护期满时,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延长商标的有效保护期。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有效保护期满前提出续展申请,也可以在有效期满后的宽限期一般为6个月内提出申请,但需要交纳延迟费。4、转让权;5、许可使用;6、争议权-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7、变更权;8、标记权;9、注销权;10、起诉权;11、质押权;12、禁止侵权商品进出口权。
商标权的限制: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2、在先使用的服务商标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使用。3、对注册商标的时间限制。4、对注册商标的地域限制。5、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善意使用)。
与商标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1、违法注册商标。2、违法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3、违法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与生效;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的无效;商标许可与定牌加工)。4、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粗制滥造的,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5、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6、其他涉及犯罪的违法行为(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违法办法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版权法
版权法填空题
1、世界知识产权日是(4月26日)。
2、知识产权又被称为智慧财产权,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三大部分。
3、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4、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威尼斯共和国)。
5、到(2006年),我国专利申请已突破300万件大关。
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7、作者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版权的经济权利:是指版权人依法利用其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1、复制权;2、出版权;3、发行权;4、演绎权;4、传播权;6、追续权;7、质押权。
版权的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版权与工业产权的比较:一、共性1、同是知识产权。2、同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3、同样在经济领域得到广泛应用。4、两者之间存在重叠、交叉、制约关系。二、区别1、工业产权强调工业再现性,版权强调可复制性。2、工业产权保护条件较严格,版权保护条件较宽松。3、工业产权保护的力度一般比版权保护力度要大。4、版权注重精神权利保护,工业产权涉及精神权利较少。5、版权强调艺术性、美感,工业产权基本不强调美感。6、版权一般为自动生成,无需登记;工业产权大多需要履行法定程序方可产生。7、版权保护期较长,工业产权保护期一般较短。
作品:就是作者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绘画、雕塑、音乐、图像等人们可以感知或通过机器感知的形式,表达思想、意愿、情感的文学、艺术、科学的智力劳动成果。作为版权保护的作品首先必须具有独创性,其次必须有表达性,还必须有可复制性。
合理使用:版权意义的合理使用,是指法律所允许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
版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在《著作权法》第4条第5条中规定了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除此以外,下列作品也不受版权保护:1、已过版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2、作者所属国系《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之外的非成员国,也不是WTO的成员,而且该作者在上述成员中没有惯常住所,该作品首次出版国不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也不是WTO的成员,与中国也没有保护版权的双边协定,则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法定许可:版权意义上的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我国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1、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3、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定许可。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著作权法》第46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版权和邻接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损害赔偿、民事制裁、赔礼道歉。
版权和邻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1、协商或调解。2、仲裁。3、行政处理。4、司法诉讼。
版权法
版权的归属:我国对版权的原始归属规定如下:
1、版权原始归属的基本原则。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单位作品的归属。(作品是由单位主持完成;作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作品由单位承担责任。)3、职务作品的归属。职务作品的归属为两种:①一种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②另一种是除上述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4、委托作品的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5、合作作品的归属。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6、汇编作品的归属。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7、演绎作品的归属。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8、影视作品的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版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9、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归属。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专利法
专利权:是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专利一词包含三种含义:1、 专利权 2、 发明创造 3、 专利文献
专利权的特征:1、无形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5、可复制性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只要是技术方案即可。
发明专利分为两大类:产品发明专利、方法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应符合的条件:1、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2、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是产品的形状或产品的图案3、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应该是固定的4、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应该是一个整体5、外观设计必须具有人的视觉直接可见性6、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要求保护7、外观设计应能用于产业上形成批量生产8、产品通电以后才能显示的图像,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要求保护
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对发明本身的要求):1、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不得妨害公共利益2、 符合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3、 发明具有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是,用于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器械、仪器、用具等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新颖性:既不是现有技术,也没有抵触申请。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抵触申请:是指在一项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专利申请。
专利法
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新颖性的判断标准:1、时间标准:专利申请日。2、地域标准:我国现在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3、公开标准: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其他方式公开。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的判断标准:1、解决了人们长期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技术难题2、克服了技术偏见3、系“首创性”或“开拓性”的技术方案4、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效果的发明创造:组合发明、选择发明、用途发明、要素变更发明。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的判断标准:1、再现性2、可实施性3、有益性4、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不可能实现,不具备实用性。
专利性审查顺序: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
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对申请过程的要求): 1、书面申请原则2、单一性原则3、先申请原则4、优先权原则5、充分公开原则6、说明书必须支持权利要求书7、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范围
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优先权原则:国际优先权(外国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提交申请文件的方式:面交、邮寄、通过专利代办处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日的确定: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寄出的邮戳日、优先权日
专利法
专利保护期(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
专利权人的权利: 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标记权、转让权、许可权、质押权、起诉权。
实施专利的内容: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
专利权的分类:禁止权(禁止他人实施)、实施权(自己实施专利)、许可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他权利
专利权的权利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其他人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就可以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署名权、获奖权、获酬权
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中国: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直接归雇主所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权利归属问题:如果有协议,根据协议办理;如果没有协议或约定不明确,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对专利权的限制:1、 一般限制2、 强制许可3、 计划许可4、 地域限制5、 时间限制6、 权利用尽
专利权人的义务: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义务、积极实施其专利的义务、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专利侵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假冒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诉讼时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诉讼管辖(河北省):1、级别管辖。所有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均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案件由石家庄中院管辖。2、地域管辖。被告人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
专利侵权诉讼赔偿数额:实际损失;法定赔偿额区间(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标:是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法律实体或自然人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的可识别的标记。
商标权:又称商标所有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集体商标:由不同的企业依共同利益自愿组成的、具有法律实体资格的工商业团体或行业性组织共同申请注册、各自使用的商标,称为集体商标。
*按商标构成分类:1、文字商标:以各种语言文字、拼音字母、数字组成的商标,称为文字商标;2、图形商标:由平面或立体图形构成的商标。3、记号商标:由简明、抽象的记号或符号组成的商标。4、组合商标:以文字、图形、记号组合而成的商标。5、立体商标:以占据一定空间的立体实物,如产品造型、产品的实体包装物等组成的商标。6、全息商标:采用激光全息技术制成的商标。7、音响商标:以特殊的音响效果作为商标注册。8、气味商标:以特殊的气味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总和。
商号:或称字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号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企业或商店的名称,即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所使用的名称;二是指使用该商号的企业或商店本身。狭义的商号是指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用以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与商标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1、违法注册商标。2、违法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3、违法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与生效、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的无效、商标许可与定牌加工)。4、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粗制滥造的,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5、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6、其他涉及犯罪的违法行为(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违法办法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商标权的内容:1、专有使用权;2、禁用权;3、续展权;商标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在商标注册有效保护期满时,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延长商标的有效保护期。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有效保护期满前提出续展申请,也可以在有效期满后的宽限期一般为6个月内提出申请,但需要交纳延迟费。4、转让权;5、许可使用;6、争议权;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7、变更权;8、标记权;9、注销权;10、起诉权;11、质押权;12、禁止侵权商品进出口权。
*商标的注册审查: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的条件可以分为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两种。一、对形式条件的审查。1、申请人的资格符合规定。轼、申请文件完备、齐全、符合规定。3、符合商标申请原则。(一个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商标注册的分类申请原则)。4、申请手续完备、申请费用交齐。二、对实质条件的审查。1、合法性审查。(符合法定的商标构成要素、不得含有法定禁用标记、)2、显著性审查。3、在行性审查(符合申请在先原则、符合优先权原则、不得与在先的商标权冲突、不得与已失效不到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4、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5、非功能性审查。
商标权的内容:1、专有使用权2、禁用权3、续展权4、转让权5、许可使用权6、争议权7、变更权8、标记权。9、注销权。10、起诉权。11、质押权。12、禁止侵权商品进出口权。
商标权的限制: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2、在先使用的服务商标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使用。3、对注册商标的时间限制。4、对注册商标的地域限制。5、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善意使用)
商标侵权:狭义的商标侵权是指在商标权有效地域和有效期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广义的商标侵权,还包括假冒商标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法:是高速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版权的经济权利:是指版权人依法利用其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版权的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版权和邻接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损害赔偿、民事制裁、赔礼道歉。
版权和邻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1、协商或调解。2、仲裁。3、行政处理。4、司法诉讼。
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著作权法》第46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版权与工业产权的比较:一、共性,1、同是知识产权。2、同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3、同样在经济领域得到广泛应用。4、两者之间存在重叠、交叉、制约关系。二、区别,1、工业产权强调工业再现性,版权强调可复制性。2、工业产权保护条件较严格,版权保护条件较宽松。3、工业产权保护的力度一般比版权保护力度要大。4、版权注重精神权利保护,工业产权涉及精神权利较少。5、版权强调艺术性、美感,工业产权基本不强调美感。6、版权一般为自动生成,无需登记;工业产权大多需要履行法定程序方可产生。7、版权保护期较长,工业产权保护期一般较短。
作品:就是作者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绘画、雕塑、音乐、图像等人们可以感知或通过机器感知的形式,表达思想、意愿、情感的文学、艺术、科学的智力劳动成果。作为版权保护的作品首先必须具有独创性,其次必须有表达性,还必须有可复制性。
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在《著作权法》第4条第5条中规定了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除此以外,下列作品也不受版权保护:1、已过版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2、作者所属国系《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之外的非成员国,也不是WTO的成员,而且该作者在上述成员中没有惯常住所,该作品首次出版国不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也不是WTO的成员,与中国也没有保护版权的双边协定,则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合理作用:版权意义的合理使用,是指法律所允许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
法定许可:版权意义上的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我国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1、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3、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定许可。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版权的归属:我国对版权的原始归属规定如下:1、版权原始归属的基本原则。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单位作品的归属。(作品是由单位主持完成;作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作品由单位承担责任。)3、职务作品的归属。职务作品的归属为两种:一种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另一种是除上述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4、委托作品的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5、合作作品的归属。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6、汇编作品的归属。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7、演绎作品的归属。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8、影视作品的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版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9、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归属。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1、世界知识产权日是每年的(4月26日)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英文简称是(WIPO)
3、下面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房屋所有权 )
4、狭义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
5、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6 、下列哪个国家率先提出“知识产权战略立国”?(日本)
7、以下诸选项中不属于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确定的知识产权范围的是(无形财产权)
8、《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
9、下列我国已经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0、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11、著作权领域作品的可复制性,意思是(作品能够被人们感知并再现出来)
12、下列哪一项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发表权)
13、著作权产生的时间是(作品创作完成之日)
14、小明7岁,有绘画天赋。其画作十分受人喜爱,并屡次获奖。则小明对其画作(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需要作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15、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公民创作的散文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
16、1999年,公民甲创作了《知识产权法教程》,2001年1月5日,甲因病去世,那么,我国著作权法对该作品的署名权的保护期为(不受限制)。
17、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是(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
18、某咖啡馆在营业场所未经许可,也未支付费用就将作曲家张某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该咖啡馆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张某音乐作品著作权中的(表演权)。
19、甲为撰写学术论文而引用他人资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只能限于介绍、评论或为了说明某问题而引用作品)
20、甲网站与乙唱片公司签订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按约定支付报酬后,即开展了网上原版音乐下载业务。对甲网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还须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1、书法家李某的书法在拍卖会上以高价卖给孙某,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孙某享有该书法作品的(所有权和展览权)
22、我国著作权法中,与财产权保护期相同的人身权是(发表权)
23、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作者)享有。
24、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适用于以下所列哪一类作品(电视剧)
25、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时事新闻)
26、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27、某歌厅购买了若干正版卡拉OK光盘后,未经任何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其经营活动。对该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侵权行为)
28、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满城尽带黄金甲》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
29、甲为写论文在图书馆复印了两篇论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甲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30、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丙,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发表该小说署名可以为甲、乙和丙)
31、在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性质是(不影响著作权的取得)
32、甲买了一张正版软件,根据相关法律,他不能进行下列那个活动(借给同事复制、使用)。
33、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威尼斯共和国)。
34、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发明创造须经审查并授权后,才能获得保护)
35、专利权应向下列哪个机构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
36、甲拥有一项节能灯的发明专利,乙对其加以改进后获得重大技术进步,并申请获得一项新的发明专利
张薇- 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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